28日,记者从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条例在取代原有的《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物业体制完善化、健全业主维权体系等都将作为制定新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制度作为最核心的两个制度性规定。同时,新条例还在业主维权体系方面做了一些列的调整。业主的概念外延进一步扩大,将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包括进来;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进一步细化。例如,“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大会审议决定物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等。
作为核心制度之一的业主大会,是健全业主维权体系的一个重要部门,新条例在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上也做了明确的调整。据了解,旧条例规定只有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才可成立业主委员会,要求偏高,导致有的住宅小区尤其是城郊较偏远的小区长期无法成立业主大会。而新条例则降低了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业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据悉,除此之外,新规定修正了“物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概念,同时构建了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四级物业管理体制等,这些规定的实施,都将对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有效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